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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貿企業補辦報關單證明 | | | 外貿企業自貨物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,發生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聯)遺失的,可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《外貿企業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》,對出口日期已經超過6個月的補辦報關單申請,不予辦理。
(一)《關于申請出具〈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〉的報告》及電子數據;
(二)運單或提貨單及出口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;
(三)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相關查詢信息打印件(注明出口報關單號和核銷單號)或出口收匯核銷單(出口退稅專用聯)原件及復印件、出口貨物報關單(其他未丟失的聯次)原件及復印件。 | | [返回] [打印]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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