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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(chǎn)企業(yè)出口代理未退稅證明開具 | | | 生產(chǎn)企業(yè)(委托方)在發(fā)生《代理出口貨物證明》遺失后,應及時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《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》。提供資料包括:
(一)《關于申請出具(補辦代理出口證明)的報告》及電子數(shù)據(jù);
(二)受托方主管國稅機關已加蓋“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”戳記的《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聯(lián))》和《出口收匯核銷單(出口退稅專用聯(lián))》原件及復印件;
(三)代理出口協(xié)議(合同)副本及復印件。 | | [返回] [打印]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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